各市、县(市)经信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现将2013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为2012年底前认定且已运作一年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申报条件见《办法》。经与省建设厅商定,2013年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按《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办理,不再另行发布通知。
(一)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及附件通过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上传至企业所在各市、县(市)经信委(局)(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委)。暂未获得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和账号的,请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申请。
(二)各市、县(市)经信委(局)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同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推荐企业申报材料。
(三)201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行限额申报,市级限额5名(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限额10名),县(市)级限额2名(其中大市强县限额4名)。
(四)企业材料上传至所在各市、县(市)经信委(局)的截至时间由所在各市、县(市)经信委(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确定,系统默认为4月30日。省经信委网上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根据《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今年我省试行开展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请各市、县(市)经信委(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核实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纸质一式三份,同时发送电子邮件jszx@zjjxw.gov.cn)于5月15日前报送省经信委。试行期间暂不要求已认定为市级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
三、地税涉税证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规定办理(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国税、海关涉税证明暂按原办法办理。
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申请认定(评价)的表格、填表说明和填写要求可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网上办事大厅可通过省经信委网站“网上办事--在线申报”栏目进入。
五、组织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