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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先进、有竞争力的企业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关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技术开发和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的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的项目;
  3.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
  4.有一定规模,为企业服务的行业信息化网站;
  5.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6.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7.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在企业信息化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9.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省属申请单位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3年内将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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