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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我委现已下放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一)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针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二、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措施

(一)监管制度

针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并将对权限下放的成果进行绩效评价。承接部门也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要提出如何依法实施审批权限以及对被许可人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监督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要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具有可操作性。

(二)监管手段

1、明确委托事项办理要求针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委不再进行审查,由承接部门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统一印制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纸,分设区市、县(市、区)承接部门进行编号,由承接部门定期到我委领取和备案。切实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工作指导,共同研究确认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承接部门也要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严把审批关。

2、建立定期报备制度承接部门应按季度于每年3、6、9、12月5日前,向我委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办理情况。同时,承接部门也应每半年向我委报备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

3、开展监督检查。委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处室应根据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及承接部门报备的办理和监管等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

(三)监管方式

1、书面查。通过核查有关书面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查方式进行。

2、实地查。可以采听取实施行政审批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走访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具体措施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1)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2)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重要设备、设施;(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3、网络监控依托政务服务网,对承接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超过办理时限还没有办结的事项纳入“红牌”记录。依托信息产业无线电网上办事系统,对承接部门违规办理无线电管理审批事项,进行即时停止。依托浙江省能源监测系统,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用能指标接近约束性指标控制总量的,进行提前预警。

(四)监管职责

1、法规处:负责牵头协调全委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承接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印制发放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纸,牵头对相关职能处室和承接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2、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承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做好行政审批下放相关事项的报备接收及汇总工作。

3、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整、完善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委网上办事大厅等网上审批相关内容,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信访案件。

4、运行处:责将承接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全省经信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5、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将相关职能处室开展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委机关文明处室考核。

6、监察室: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承接部门也要明确内部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与我委相关处室工作衔接,联动落实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承接部门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情形的,要及时报我委依法处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经信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相关职能处室以及办公室、运行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等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承接部门也要针对承接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实施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报我委备案。

(二)加强指导监督。针对使用频率高、企业利益影响大、权限下放范围广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定期组织承接部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各承接部门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三)开展试点评估。选择承接能力较强、办理频率较高、试点时间较长、承接部门积极性较高的地区,进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试点。针对承接部门审批的项目,以行政效能是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是否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否管用、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推进工业有效投资是否有实质作用等为主要内容,进行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综合评价。针对全省工业强县(市、区)试点地区,适时扩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对象和范围。

 

 

 

 

 

 

 

 

 

 

 

 

 

 

 

 

 

附件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3项行政审批下放

事项的权限内容及下放方式、范围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污水处理(跨县污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核准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及海宁市、嘉善县。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各设区市、义乌市及海宁市、嘉善县。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与上述第(一)、(二)项核准内容相应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核准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各设区市、义乌市及海宁市、嘉善县。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下放情况一: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八大高耗能行业之外的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

下放情况二: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省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授权下放至舟山市。

下放情况三: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综合能耗下降指标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除八大高耗能行业之外的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绍兴市柯桥区。

下放情况四: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对集聚迁建至柯桥区滨海印染集聚区的印染项目,按照《绍兴县印染行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的要求,集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以2010年为基数,能源消费总量不增加、能源消费强度进一步降低的前提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绍兴市柯桥区。

五、供电营业区审批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供电营业区审批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各县(市、区)。

六、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舟山市。

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

八、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审批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审批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机构延伸至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局。

九、无线电频率指配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无线电频率指配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机构延伸至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局。

十、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机构延伸至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局。

十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机构延伸至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局。

十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授权下放至舟山市。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

1、下放审批权限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权限; 

2、下放方式及范围: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及海宁市、嘉善县。

 

 

 

 

 

 

附件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下放事项

实施规范要求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申报材料

1、地方经信部门审查转报申请;2、项目申请报告;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4、新增建设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批复文件;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6、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评文件;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8、上述材料电子版本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项目布局合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5、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6、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申报材料

1、地方经信部门审查转报申请;2、项目申请报告;3、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4、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项目需公司董事会决议;购并项目需境内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一致同意的决议和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8、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9、增资项目,附原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证明;10、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12、上述材料电子版本。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不影响省经济和社会安全;

7、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一)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核准XX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3、针对项目中拟采用邀请招标的细项,报送相应不公开招标的法定理由的说明;4、针对项目中拟采用不招标的细项,报送相应不公开招标的法定理由的说明;5、自行招标的,报送相关说明说明。

(二)申报条件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不招标;

4、属于《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但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申报材料

1、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申请;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般指须用能置换的高耗能项目、需地方政府出具用能平衡方案);5、上述材料电子版本。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能源政策;

2、符合《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五、供电营业区审批

(一)申报材料

1、供电营业许可证申请表;2、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4、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5、电源与电力的改造与发展规划;6、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7、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电子版本。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一)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2、设区的市履约主管部门(各市禁化武办)书面审查申请;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4、附件材料:(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2)厂区平面位置图;(3)使用监控化学品车间(实验室)工艺流程图;(4)车间(实验室)设备平面布置图;(5)所生产产品说明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国家规定使用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二)申报条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或实验设备;

2、有使用监控化学品车间(实验室)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平面布置图;

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6、有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一)申报材料

1、鲜茧收烘资格证书申请表;2、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3、资金证明(含营业执照复印件);4、蚕农合作社提供章程。

(二)申报条件

1、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

3、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

4、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八、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审批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申报材料;3、业余无线电台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已取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

6、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7、具备按时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能力。

其中,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申报条件:

1、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2、拟申请的电台必须是安装设置在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设备;

3、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取得我国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4、有关的使用频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5、文书合格并齐全。

其中,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九、无线电频率指配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3、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4、需要设置重要固定台站时,台站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5、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的管理规定;

3、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4、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一)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相应印章);2、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无线电台呼号管理规定》;

2、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使用(例如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等),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3)有效的设备提货单或运单; (4)合法的临时频率使用证明文件;(5)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2、无线电发射设备(含CKD、SKD散件)长期进关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申请进关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2) 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3) 发射设备的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此项,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4)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5) 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6)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3、根据国家对外经贸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需所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说明进口用途的有效公函;(2) 如进口用于开展特殊业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3) 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报表》;(4)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二)申报条件

1、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国外生产厂家因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国内外单位因临时使用需要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申请办理无线电设备临时进口手续。

(1)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国内使用,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进关的临时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b、有合法有效的进口设备运单。

(2)如申请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国内临时使用(例如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等),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进关的临时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b、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十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一)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2)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6)验资报告;(7)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8)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9)可行性研究报告;(10)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11)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2、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1)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2)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总公司、母公司,下同);(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7)合作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8)分支机构(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9)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的同意函。

3、事项变更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报告;(2)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4)营业执照(副本);(5)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6)变更住所的,需提供住所证明材料;(7)变更股东的,需提供新任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8)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9)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工商登记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0)变更公司章程的,需提交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11)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二)申报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欠发达地区不低于5000万元;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4、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

(一)申报材料

1、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2、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3、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简要说明和掺废比计算公式以及计算过程、结果;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和使用情况;5、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安全生产证明;6、其它相关的计量、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7、重新认定的企业须提供上一认定周期中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8、申请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的单位须提供具有法定检测资格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检测报告。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并按核准(审批)、备案内容建设;

2、所采用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以及本省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且能独立计算盈亏;

3、综合利用的原料来源稳定、可靠,至少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的生产需要;

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废弃物排放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无重大安全事故;

5、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完善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商标、安全等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规范的原始台帐、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

6、新建企业或项目投产后,须经一段时间的运行,确保企业生产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正常运行状况后才能申请认定。运行的时间要求在3个月以上;

7、申报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的单位,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发电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各入炉燃料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需环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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