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投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一条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服务业引导资金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提高,到2012年达到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以上。
第二条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和引导项目及服务业领域规划前期研究,通盘考虑,增强全市协同性、整体性推进的力度。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按照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的配套要求,按规定予以安排。
2. 服务业国债项目的配套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服务业国债项目,对申请到国债资金的服务业项目,按规定予以安排。
3.支持服务业项目发展。重点扶持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建设项目及引导项目,对列入《杭州市服务业引导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予以倾斜安排。(1)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重大项目按当年实际贷款贴息的80%给予补助。(2)对符合条件的引导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省市重点项目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两种不能重复享受。
4.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基础设施及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2%进行补助。
5. 中小型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鼓励中小型创新性、示范性服务企业的发展,其纳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具体由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商定。执行标准参照杭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杭财企[2008]1149号)执行。
6、支持服务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业品牌,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消费性服务业领域的品牌建设,对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绩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具体按《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08]7号)、《杭州市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质标[2008]268号)执行。
7.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对创办全国性、全省性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在我市落户,给予一定资助。
8、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培育扶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100强企业给予奖励,有关认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9、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试点示范范围的相应项目,根据申报内容给予重点支持。
10、举办全市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研讨、人才培训及对外宣传等相关经费开支。
11、支持服务业领域开展的行业重大课题和前沿问题研究。对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研究课题成果给予一定的资助。
12、年度全市现代服务业考核奖励及其他事项,具体按照《杭州市现代服务业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13、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项目申报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杭州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2、必须有发改委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3、符合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能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
4、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政策。
第五条 申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的引导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内专家论证;项目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能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或社会效益显著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或推广能力。
三、申报审批
第七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
每年年初由区、县(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提出当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和前期引导项目计划,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进行调整,集中力量引导和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和项目,会同市财政统筹平衡,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四、财政承担比例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财政承担比例
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套。其中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各区、县(市)自行配套,落实资金。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除市政府特殊规定外,市属企业(含市属下放企业)的项目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属企业(不含萧山、余杭)的项目按财政体制承担,由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25%给予资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的项目,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财政资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资助奖励,由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各区、县(市)财政局,并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与绩效考评
第十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各受助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挪作它用。享受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定期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接受监督和检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和评估,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
2、对配套资助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六、建立项目备案制度
1、从2009年起,需申报财政资助的服务业项目,应将项目计划在前一年末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备案相关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决策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计划、投资预算、完成期限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