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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224号)的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规划要求,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产业集群示范区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范围

申报项目主要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小化肥),以及技术创新(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列入近两年《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具有创新成果并已产业化的项目;小化肥项目应列入近两年省小化肥企业重点改造计划。

2.技术创新类项目应列入近两年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A类),或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攻关项目计划。

3.船舶工业发展项目应列入近两年《浙江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计划》。

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原则上支持近两年列入浙江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计划A类,适量支持部分产业化良好的B类项目。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42个产业集群示范区、国家和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区域块状经济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工业设计、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管理培训等服务内容的平台项目。

6.欠发达地区各市、县(市)要按照因素法预下达的资金额度(文件另发),由相关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上报,用于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的项目均应按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

(1)2012年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等附件,格式内容见附件1);

(2)申报补助资金的技改项目,需提供由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省经信委网站-投资处子页-公告公示栏)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统一填报“2012年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额汇总表”(见附件2);

(3)2011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技术创新、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2012年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内容见附件1);

(2)提供由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省经信委网站-投资处子页-公告公示栏)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统一填报“2012年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额汇总表”(见附件2);

(3)项目验收(鉴定)证书等材料;

(4)2011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3.欠发达地区项目申报材料按不同项目类别参照上报。欠发达地区满足申报要求的项目,可同时进行申报并予以注明,不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额度。

(二)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报电子版)。各县(市、区)在上报的同时需抄送所属市经信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还需网上申报,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通知相关企业登录到省经信委网上办事系统(http://wsbs.zjjxw.gov.cn),点击“资金补助—省工业转型升级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完成网上申报。

三、申报截止时间

有关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5月25日前,将所有项目汇总并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其中省经信委收文处室:技术改造项目送省经信委投资处;技术创新(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送技装处;船舶项目送机械行业办;小化肥项目送医化行业办;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送电子信息行业办;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送产业处。报省财政厅的材料送企业处。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各报1份,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补助的技改项目,审计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小化肥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

(二)申请技术创新、船舶工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项目,企业审计投资额均应在500万元以上,特别好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投资额可适当放宽。

(三)各市(含市属区)申报的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数各不超过4项,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申报的项目数各不超过2项。船舶、电子信息、小化肥项目不列入上述控制数。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有应用或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五)欠发达地区技改项目按因素法预下达各地的资金额度的120%上报拟补助项目,各地应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并统一上报项目的补助比例,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六)项目不得合并申报,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省里不再安排。

(七)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审计投资额包括项目备案或核准后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及研发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和征地费用,纳入审计的投资额发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审计报告应反映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项目贷款情况,对重点研发人员工资(需附公司正式公布的研发小组名单)、研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设备购置时间、实付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对于上述内容审计报告不作说明的,视为无效审计。

(八)各市、县(市)财政局在审核筛选上报的项目时,对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快报要进行认真审核,凡不按时报送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其项目一律不得上报。

(九)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通报并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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