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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和《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经信软件〔2011〕601号)的要求,为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掌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对2011年底前立项的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及时间

    1.2010年底前立项的项目须在9月底前完成验收;

    2.2011年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验收。

    二、检查(验收)依据

    2010年底前立项的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2011年立项的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

    三、检查(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验收建议;

    4.省经信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验收及验收方式;

    5.主持验收单位主持验收;

    6.省经信委审核验收材料;

    7.颁发项目验收证书。

    四、检查(验收)材料

    1.项目合同书(2010年底前立项的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时的可研报告);

    2.项目总结报告;

    3.软件评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等);

    5.用户使用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获得知识产权、奖励、资质等证明材料)。

    企业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须登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办事系统(http://wsbs.zjjxw.gov.cn),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利用审核账户登录进行审核。

    五、其他有关事项

    1.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验收资料(一式二份)和项目调查表(附件2,一式二份),以及项目验收证书(附件5,一式三份)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项目验收资料、项目调查表(一式一份)和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须督促承担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在该项目完成验收前,不得申报今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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