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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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