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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工作指引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服务功能,提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平等参与创新基金的权力,共同促进创新基金的发展,特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工作指引》。

第一章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定义
  第一条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是指由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和管理,经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遴选并认定的从事创业项目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条件
  第二条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主要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及其他特色产业基地、火炬创业园等机构。
  第三条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分为研发资助类服务机构及投资补贴类服务机构两类。
  研发资助类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机构内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予以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额不低于2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在地方立项的基础上,对于地方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资助,国家资助额度不超过地方资助额度,并且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投资补贴类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机构内创业项目以投资方式予以先期立项支持,单项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在地方立项的基础上,对于地方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核审后予以资助,国家资助额度不超过地方投资额度,并且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四条  研发资助类服务机构抚育基地内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需50家以上;投资补贴类服务机构抚育基地内在孵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需80家以上。
上款所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机构的抚育基地内注册并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
3、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
4、申请企业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
  第五条 具有较好的抚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软、硬件条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抚育有系统的方案设计,并有实力组织力量积极落实;有相应的人员及工作经费。
  第六条  积极配合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做好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辅导、监管等工作,并保证上述过程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  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三章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遴选确定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为地方推荐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需提交如下审定文件:
  1、机构概况(包括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介绍、内设部门、场地面积、发展规划);
  2、机构主要业务及所提供服务项目介绍;
  3、机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清单(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注册时间、技术领域、去年年末职工数),最近两年每年新入驻科技型企业数量,以及毕业企业的数量; 
  4、机构强化抚育小企业能力的计划;
  5、机构以往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情况(曾经作为试点服务机构的单位,还需介绍创业项目执行情况);
  6、推荐单位年度创业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及使用方式的计划;
  7、申请服务机构类型及推荐单位推荐意见。
  第十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严格的遴选程序确定年度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在确定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年度创业项目专项资金数量大,能以较大数额对创业项目立项的单位,以及愿意采用投资方式立项的单位;兼顾欠发达地区以及没有参加过创业项目试点单位的比例。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确定后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注册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只有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登记注册,并最终激活后,方可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负责将加盖服务机构和相应推荐单位公章的《服务机构信息表》和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的《服务机构承诺书》等相关注册材料汇齐,统一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五章  创业项目服务机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完成本服务机构辖区内符合创业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评审、申报、监管等工作。其中投资补贴类服务机构还需进行以下工作: 
  1、联合投资机构与企业洽谈投资事宜;
  2、与企业拟定投资协议;
  3、办理相关的投资手续;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上款所述审查要点为:企业是否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注册信息表中的法人代码是否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一致;企业在注册系统中填写的股东构成是否与企业章程一致;企业是否为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企业是否为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3、服务机构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第十六条  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1、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2、为企业提供申报流程的咨询服务;
  3、提供年度《指南》内容的相关咨询服务;
  4、提供企业申请条件的相关咨询服务;
  5、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服务机构应该充分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科技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协助企业完成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  完成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
  1、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全面具体的指导;
  2、服务机构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材料、附件等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3)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4)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7)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8)当年的国内查新报告。
  3、形式评审完毕后,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需做适当修改或资料欠缺的项目,通知申请企业做修改或补齐材料。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服务机构向申请企业反馈审查不合格具体意见。修改定稿后协助企业完成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
  4、协助企业完成网络申请材料及书面申请材料。其中书面申请材料需注意:
  (1)书面申请材料必须是审定后网络申请材料PDF打印版;
  (2)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张并装订成册;
  (3)书面申请材料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项目评审意见(综合评价表、专家评价表)、企业申请材料(网络版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附件)报推荐单位。在上述工作中,服务机构需保证过程的公正、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负责本机构内创业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及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在创业项目征集、评审、监管、企业抚育等工作进行考核,如发现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完成创业项目的资助或投资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以创新基金或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宣传活动,如违反本条约定,给相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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